【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環保署13日召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政策環評,該項政策環評內容中打算彈性調整飲用水保護區範圍,讓地方政府得以提出調整或廢止申請。環保團體對此調整感到驚慌,因為一旦廢止保護區,等於讓開放保護區土地開發,嚴重影響水資源保育。
▲環保署13日召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範圍變更」政策環評會議,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認為變更案對環境影響甚深,要求環評委員為台灣生態著想,立即撤回審查案。(圖文/楊萬雲)
根據環保署毒管處提出的政策環評說明書,目前已公告飲用水保護區共86處,飲用水一定距離地區49處沙發工廠,合計面積佔全台10.78%。由於保護區範圍內限制開發,影響發展計畫或變更土地使用個案等猛男秀,造成民眾認為現行保護區範圍過大,所以提出變更甚至放寬管制與限制的要求。
提議依需求彈性開放
對於調整保護區範圍,毒管處提出3項政策方案,其中主方案為:維持現有保護區範圍與管制方式,但依現實需要做彈性調整。地方主管機關可依據取水口遷移、災後地形地貌改變等因素,提出個案範圍調整的申請,或廢止已無取水功能的保護區陽明山有線電視。
替代方案則為:針對目前保護區進行通案檢討,配合地理圖資與各機關更新的土地利用與開發資料等,針對保護區評估,及後續範圍調整,讓保護區範圍擴大或縮小。而最後的零方案,則是保持目前保護區數量,僅加強落實管制作業。
水資源保育聯盟辦公室主任粘麗玉表示,過去經濟部水利署劃定「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民國87年環保署又在其中劃出了「飲用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屬於第一類水體,管制標準相較於自來水保護區所屬的第二類標準嚴格許多,例如第一類水體的總酚標準為0.005mg/l,而第二類水體則是0.05mg/l,兩者相差10倍。
中度污染河川增加
「以高屏溪自來水保護區為例,飲用水保護區僅佔4成面積,其他範圍則進行開發,管制標準相對寬鬆,導致整體水質日漸惡化。」粘麗玉強調,這次政策環評打算調整保護區範圍,雖然保護區可擴大也可廢止,但大家都知道擴大有多難,廢止卻相對容易,只要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即可,一旦修改法令,等於讓許多保護區解禁。
彰化環保聯盟監事吳麗慧強調,環保署提出的文件中指出飲用水保護區劃設後讓重度污染河川比例明顯減少,「實際上中度污染的河川卻是從15.4%上升到2010年的24.6%室內設計,環保署的資料避重就輕不提中度污染增加的問題。」她指出,環保署認為廢止保護區,許多法規一樣可以保護環境,但是飲用水保護區的標準和自來水保護區相差10倍,哪有辦法維持環境保護。
應回歸同等維護標準
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直言,當初讓環保署增設飲用水保護區根本多此一舉,應回歸自來水保護區劃設範圍,讓自來水保護區一體適用第一類水體標準,才能有效保護水資源自助婚紗。
對於毒管處提出政策修改,環評委員大多認為飲用水保護區應從嚴管制,不宜隨意變更。委員劉益昌表示,就水資源保育的立場來看,採取嚴格標準比寬鬆來的好。目前許多水文系統或是水庫並未納入保護範圍,「例如台北的北水道(陽明山水道)就不在保護之列,但這些部分也應該納入。」劉益昌建議,水資源保護應該從整體面向思考,和國土規劃並列討論,或許在環資部成立的過程中將這個議題納入討論更適當。
委員歐陽嶠暉指出,水資源現況就是地方政府要開發便向水利署要水,讓水利署去找水,自來水公司只負責賣水,不管保育。水資源保育應建立上下游流域管理機制,納入民間團體共管,讓地方政府與管制單位依據土地利用法令制訂規範,而不是由環保署劃出飲用水保護區就足夠。
一放寬恐難再回復
多數委員都認為放寬保護區調整的門檻後,將會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因此主席陳尊賢建議結論中載明,保護區範圍變更以「不得影響現在及未來自來水或飲用水之水質與水量」為原則,除有飲用水取水口已廢止或變更或因集水區稜線改變等情形,且經公開審議通過者外,原已公告保護區不宜廢止或變更,以保護既有水源。
陳椒華認為這樣的限制不足以保護水資源,就算飲用水取水口已不使用,但當地仍是自來水保護區,自來水保護區沒有受到嚴格管制,造成許多地區開發後發生污染,若是讓沒有取水口的地方廢止了飲用水保護區,等於讓可開發的區域擴大,也將對當地水資源造成更多傷害。
新聞提供: 台灣立報
- Jul 26 Thu 2012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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